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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1、《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
2、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
二、试行范围:四川省内定点屠宰厂(场)达标定级
三、组织管理
1、四川省流通行业办公室负责全省定点屠宰厂(场)达标定级工作,负责对达到二级以上定点屠宰厂实施复查确认。
2、市州经贸流通主管部门(或市州政府指定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州县定点屠宰厂(场)达标定级审核验收工作,汇总、上报定点屠宰厂(场)达标定级情况。
3、县(区)级经贸流通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指定的生猪定点定点屠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所辖的定点屠宰厂(场)的达标验收工作。
四、验收程序:
1、定点屠宰厂(场)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
2、验收组现场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3、市县经贸流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意见,确定达标定点屠宰厂(场)等级、名单,授予达标标志牌、达标证书,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
4、对未达标屠宰厂(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最低标准的,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吊销定点屠宰资格,收回定点屠宰标志牌;
5、达二级屠宰厂以上达标准的定点屠宰厂由省商务流通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地市州商务流通部门进行复查确认,二级以上肉联厂、屠宰厂达标标志牌、达标证书由省商务流通部门授予并向社会公布。
五、达标要求:
1、出口注册肉联厂、国家储备肉定点厂应达到二级以上屠宰厂标准;
2、县城以上城市定点屠宰厂应达到三级以上屠宰厂标准
3、县级以下乡镇定点屠宰场应达到四级以上屠宰厂(场)标准。
六、达标屠宰厂(场)管理要求:
1、达标定点屠宰厂(场)管理实行年审制,年审的标准按照分级验收标准执行;
2、达二级以上标准的定点肉联厂、屠宰厂推荐参加国家级定点屠宰厂注册评审;三级以上定点肉联厂、屠宰厂生产的肉品可以凭达标证书在全省实行跨区冷链经营;四级定点屠宰场产品只能在当地鲜销。
七、定点屠宰厂(场)定级标准:
1、一级屠宰厂验收得分必须达240分以上;
二级屠宰厂验收得分必须达220分以上;
三级屠宰厂验收得分必须达160分以上;
四级屠宰厂(场)验收得分必须达120分以上;
2、其中达标屠宰厂(场)的屠宰行为要求得分应达到8分以上,二级以上达标肉联厂、屠宰厂管理要求得分应达到40分以上,三级达标肉联厂、屠宰厂管理要求得分应达到30分以上。四级屠宰厂(场)达20分以上。
八、分级验收标准:
(一)屠宰厂(场)管理要求(50分)
1、符合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定点,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标志牌悬挂在显著位置。(5分)
2、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品质检验资料管理、卫生消毒制度健全,并按照制度执行;(5分)
3、通过IS0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推行HACCP管理;(10分)
4、采用机械化屠宰、同步检验、两段冷却、冷分割加工工艺;(10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