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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企业 即用国外或境外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我市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开办中国政府批准的合资企业,是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共同协商投资比例(但外方投资不得少于25%),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合营者可以用现金,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及其设备或其它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出资,作为各方投资的股份,并按照注册资金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合作经营企业 即契约式经营,合作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由各方通过协议、合同加以规定。合作经营需经中国政府批准,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合作经营的一般做法是:由中方使用者提供土地使用权,劳动力和劳动服务或现有可利用的房屋、设备、材料等,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商定适当的管理形式和利润分配方式与比例(外国合作者一般不得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合作经营企业与合资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份,也不一定按股份比例分配收益,而是按协议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来分配收益。
外资企业 凡外国或境外地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全部来自中国境外的资金,在中国境内开办的企业,称为外资企业。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外国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的企业法人。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外商投资性公司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开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须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或者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资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开办投资公司所必须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外资金融机构 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外商投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现已在中国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总资产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其所在国须有严格的金融监管,并且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达二年以上,方可设立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报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
BOT方式,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经营-移交”。典型的BOT形式,是政府同私营部门(在我国表现为外商投资)的项目公司签定合同,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议期满后,这项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方式主要用于发展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补偿贸易 是由外商提供设备及技术,同时承担购买中方一定数量的出口产品,设备与技术的借款可以分期偿还。经中外双方协商一致,购买进口设备技术的借款,除经批准可以利用进口设备及技术直接生产的产品来偿还,还可以以其它产品偿还。
对外加工装配 来料、来样加工及来件装配由外方提供技术、设备、零部件及原辅助材料,产品由外方返销,中方收取工缴费,外方提供的设备如作价,中方则用工缴费分期偿还。
租赁 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国外先进设备的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租金按租赁合同的规定支付。租赁期满,企业可将租赁设备购买下来。外方或出租人亦可提出技术服务、原料、燃料及零件等。
外资并购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股权并购” ,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简称“资产并购”。 |